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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集团的新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5日 19:54:04点击数:

山大规字〔202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3522集团的新网站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为 6 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一般为 12 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一般为 12 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接受奖励、奖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及其他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学生,其学位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能积极协助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的;

(三)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校长授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除开除学籍外的所有处理或者处分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事务部,威海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青岛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齐鲁医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三)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委员会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 7 名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四条 学校法治机构负责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法治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可以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治机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对所在校区学生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会由各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建,办公室设在各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组成人员可以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条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学校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的工作主管部门;

(二)各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基于调查事实提出有关认定意见,并将有关证据和认定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由学院拟定处理建议。涉及违反学习、考试纪律的,由本科生院或者研究生院主管负责;涉及违反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管负责;涉及校内公共安全管理及违法犯罪的,由党委保卫部(安全管理处)主管负责;涉及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的,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管负责;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属职能部门参照处理,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培养单位)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向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培养单位)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对学院(培养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和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学校拟处理意见,并由学院(培养单位)向学生送达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向学生告知作出学校拟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认真听取。如学生本人申请听证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认为符合进行听证的条件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六)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纪律,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应当以学校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书,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特殊困难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采用前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一条 处分结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通知亲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负责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处分予以解除。对应届毕业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毕业不满处分期限的,可依前款程序提前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六)问询记录;

(七)有关单位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再次违纪达记过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依照学校申诉有关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非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并经学校同意外,不得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张贴、展示、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泄露、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结伙殴打他人的,予以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以及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或非法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同意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登录非法网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3522集团的新网站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3522集团的新网站校园公共安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3522集团的新网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实施细则、3522集团的新网站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无火情况下擅自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警的;

(三)因个人或集体行为,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故意或过失引发火情或爆炸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严重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危害校园安全的;

(七)严重违反电动自行车使用规定,驾乘、停放、充电行为危害校园安全的;

(八)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和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等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出国(境)有关规定,逾期不归,或违反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或偷窥、偷拍、窃听、造谣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以及其他教学规定,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无故旷课、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 10 学时以上 20 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 20 学时以上 30 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 30 学时以上 40 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 40 学时以上 60 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达 60 学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按照实际授课学时计,不参加其他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照一天 6 学时计。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 1 到 3 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 4 到 6 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 7 到 9 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 10 到 14 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 15 日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以上条款处理。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本、笔记等资料(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材料除外)、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携带小抄进入考场的,携带存储、记载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进入考场的,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予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材料除外)、小抄的,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使用手机等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依照《3522集团的新网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适用;在我们交流交换、进修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等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交流交换、培训、进修,责令离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3522集团的新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山大学字〔2017〕44 号)同时废止。